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到2028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实施步骤
根据实际,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在具备条件的市州(含省本级,下同)启动实施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所有市州启动实施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逐步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所有市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湘潭市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于2028年前实现平稳过渡。
三、政策措施
(一)制度安排
参保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基本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为社会保险单独险种、独立运行。统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资金统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
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级区域内统一保障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国家部署要求,稳步有序推进省级统筹。
(二)筹资机制
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申报、缴费方式及期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费。在建制当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州,可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代缴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个人同意,保费可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按国家部署要求,在条件具备以后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从0.15%起步,以后每年提高0.03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0.3%。以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1:1左右共同分担。个人按年度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予以资助,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比例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筹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缴费,缴费费率为0.3%。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保费由个人按规定缴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缴费渠道按月自行申报缴费,也可选择在年度内一次性缴纳全年费款。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三)待遇保障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符合待遇享受规定的失能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护理方式可在机构类型中相互转换,但不得重复享受。在基金支付比例上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给予适当倾斜。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的待遇。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根据不同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属于护理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的,以及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支付费用的,基金不予支付。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
(四)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具体激励约束措施和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定。
四、运行管理
(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省内市州之间评估机构定点资格互认。暂不具有独立评估机构条件的,可依托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评估结果实行省内跨市州互认,探索建立跨部门互认机制。原则上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重新组织失能等级评定,根据复审结果重新核定待遇享受资格。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二)支付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根据不同服务方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三)服务管理。落实长护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省内市州之间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资格互认。各市州应统筹规划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流程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范围。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四)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各市州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
(五)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探索建立基金监管标准体系,逐步推行基金智能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
(六)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规范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以市州为单位,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经办智能审核,切实提高审核拨付效率。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应用。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要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共享各项信息数据。
五、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配备,统筹把握改革节奏,扎实稳妥推进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落实分工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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