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天然气消费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天然气消费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促进天然气消费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1号)精神,提升天然气利用水平,降低用气成本,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湖南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展工业领域天然气利用
(一)推进锅炉燃料清洁化替代。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除外),鼓励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天然气替代,推进分散低效生物质锅炉天然气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传统制造业节能降碳改造。聚焦有色金属、钢铁、石油化工、陶瓷、玻璃等传统高耗能产业,因地制宜推进燃煤、燃油、石油焦工业窑炉改造为天然气窑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完成改造的企业,落实环保差异化管理政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大先进制造业天然气利用。推动具备高附加值的化工新材料等产业使用天然气;支持为石化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扩展锂电、光伏、新能源汽车制造等行业天然气的利用,助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提质城镇燃气服务水平
(四)加速“瓶改管”进程。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瓶改管”工作,加快实施餐饮门店、酒店宾馆、商业综合体等商业单位及公服用户的燃气改造,持续提升民生用能安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微管网”及“燃气下乡”建设。推进“燃气下乡”工程,提升人口密集乡镇天然气的普及利用率。对燃气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支持城镇燃气企业采用液化天然气(LNG)集中供应模式,构建小型化的微型燃气供应网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民生供暖用气服务。推动居民、商业单位及公服用户供暖与供气统一规划建设,倡导具备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天然气集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分户式供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速交通领域LNG网络建设
(七)完善车用LNG加注网络布局。统筹推进省内国家高速公路网、重要省级高速公路网及省界节点LNG加注站规划建设,鼓励依托现有高速沿线服务区增设LNG加注站,对重卡车流量较大路段和关键节点优先布局、加密建设。属地政府应支持LNG加注站建设,将重要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物流基地、产业园区LNG加注站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推动中长途柴油重卡实施LNG替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八)加快推广内河船舶LNG应用。结合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及湘资沅澧四水航道规划布局,推进水上LNG加注站、船舶加注码头等设施建设,鼓励中长途运输船舶实施LNG替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提升发电领域天然气利用水平
(九)提升燃气电厂持续运营能力。研究制定省内天然气发电两部制电价政策,合理核定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保障燃气电厂基本运行。进一步发挥气电灵活调节、顶峰保供作用,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建立省内气电与天然气保供应急联动机制,开展气电机组余热利用改造,拓宽经营渠道,降低运营成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系统调峰需要,研究我省气电中长期发展战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鼓励气电联营发展。鼓励“气电代加工”,在不推高电价的前提下允许天然气经营企业借助气电项目将富余天然气转化为电力。支持气电与新能源联营,促进新能源消纳,推进天然气发电产业上下游协调共赢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大用户有条件直购
(十一)界定大用户直购条件。为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有条件支持开展天然气直购,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用户,可开展天然气直购。大用户直购的天然气只能用于自身生产消费,不得对外转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明确大用户供气方式。大用户确需直购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气源方、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协商确定供气方式。
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区域内,充分尊重特许经营权,鼓励城镇燃气企业采用代采、代输、代建等灵活方式进行供气;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区域外,在满足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受供双方安全监管责任的前提下,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气。
在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具备就近接气条件的大用户优先从天然气支干线管道直接供气。管道企业应秉持公平开放、应开尽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新增下载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降低用气成本。持续深化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支持气源方与用户签署长期购销协议,给予气源采购价格优惠。加快省级天然气管道企业整合,推动形成全省“一张网、一个价”,省内管道企业为用户提供的管输服务,在核定的省内管输费用基础上,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城镇燃气企业为直购用户提供的代输服务应单独记账并计入企业准许收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配套制定直购用户代输价格,切实降低综合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气源保障。积极构建“俄气入湘”“海气入湘”“川气入湘”“晋气入湘”“疆气入湘”以及省内自有气源“多源互补、外引内增”的多元化供应体系。加大省内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鼓励省、市国有企业拓展上游资源,形成主体多元、竞争充分、价格合理、稳定可靠的供应格局。“煤改气”项目要坚持“以气定改”,落实气源,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完善基础设施。持续推动天然气管道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强管网互联互通,优化省内长输管道与城镇燃气管道空间布局,统筹全省天然气液化工厂、LNG车船加注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加快老旧管道更新改造,提升已建管道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加强涉天然气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六)试点城燃改革。加强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我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到期与评估退出机制,逐步整合或淘汰安全投入少、保供能力差、长期经营亏损的城镇燃气企业。支持大型央企、省属重点能源企业、头部民营企业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集团)
(十七)强化要素支撑。强化土地、融资、技术等保障服务。保障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用地需求,优化审批服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对接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予以支持;推进智慧管网建设,提升管网安全管控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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