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11-28 14:58 【字体:

湖南省司法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司法协理员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司发通〔202531

HNPR202509005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深化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

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51024

关于深化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的决定》精神,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推进基层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深化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部署,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管理、保障等机制,探索创新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力争在2027年重点配齐3人以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司法协理员队伍,为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定位。司法协理员是指根据基层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纳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编外人员。司法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调解、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治建设以及协助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内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司法协理员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

(二)科学配备工作力量。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司法协理员工作的指导、协调。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政法专项编制数量和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基层法治建设需求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司法协理员额度和招聘人数。司法协理员所需编外人员用人额度,由县(市、区)在本地区编外用人总控制基数内统筹调配。

(三)规范人员招录聘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司法协理员招聘方案(包含数量、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并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工作。符合条件的,也可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招聘司法协理员应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等程序进行。相关程序、标准可以参照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待遇保障机制。对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所需的必要经费在本地区原资金渠道中统筹调剂解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基本工资待遇。司法协理员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五)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晋升保障机制,增强职业认同,激发和调动司法协理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司法协理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参加法律、心理咨询等职业资格考试。

(六)规范日常教育管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司法协理员的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将司法协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对司法协理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培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定期对司法协理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励、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对有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违反纪律要求或者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处理。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已列入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明确的改革事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部署、夯实司法行政根基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统一思想认识,稳步有序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必须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落实。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推进。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勇于创新,探索工作新模式、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经验。要加强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宣传报道司法协理员中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展现队伍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升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本意见自202512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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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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