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毛伟明
2025年10月3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1996年3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一次修改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
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1年8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三、《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2003年8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四、《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2011年11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
六、《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3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七、《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2021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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