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 | 政策咨询‑湘医保发〔2020〕23 号生育津贴补缴条款释义申请 | ||
| 来信时间 | 2026-08-25 | 来信人 | 陶丹丹 |
| 来信内容 |
关于《湘医保发〔2020〕23 号》文的补缴条款释义,是指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还是时效需自断交开始3个月内补缴完成?请帮忙确认下解释口径,谢谢; 希望尽快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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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 答复时间 | 2026-09-02 | ||
| 答复部门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
| 答复内容 | 陶丹丹同志: 您好!关于“政策咨询湘医保发〔2020〕23号生育津贴补缴条款释义申请”来信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该规定是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后(中断缴费期间须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须在中断缴费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缴,才能将补缴的月份计入连续缴费时长。 若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缴的,则不能认定为连续缴费,需从恢复正常缴费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感谢您对湖南省医保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 ||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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