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请转省里主管部门帮忙回复,谢谢 | ||
| 来信时间 | 2026-06-25 | 来信人 | 陈燕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省委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山林,这些都属于农民集体资产,不属于政府部门,这在“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详细说明,并且农民拿出了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档案,山权林权性质后面清楚写着“集体”两个字,足以证明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可是某些地方政府干部与农民发生争执,说这些属于政府所有,如果是政府所有,山林所有证上就必须写“国有”两个字,而不是“集体”。我说的对不对,因为在地方上得不到合理答复,拜请省里专业部门领导指示,万分感谢。 |
||
受理回复
| 答复时间 | 2026-06-30 | ||
| 答复部门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答复内容 | 陈燕女士: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至于您所说地方政府干部与农民发生争执,要看具体争执的问题,如涉及集体土地、林权的处置、流转等,应当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实施,但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性质是确定的。承办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30日 | ||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继续访问